(2010)漯立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赵付有与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人民政府、原审原告韩国定土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付有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2号 原审第三人(被上诉人)赵付有与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人民政府、原审原告韩国定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漯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1日,原审第三人赵付有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