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艳芳与郑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芳,郑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石商初字第58号原告:何艳芳,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新村11幢50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彤,岭市石塘镇中心村A区53号。原告何艳芳诉被告郑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艳芳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何艳芳负担。审 判 员 江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