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开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朝志与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计亮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朝志,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计亮项目部,梁茂森,李益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89号原告崔朝志,农民。被告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866号。法定代表人高启玉,经理。被告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计亮项目部。负责人康计亮。被告梁茂森,农民。被告李益武,男,53岁,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付堤口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朝志与被告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盛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康计亮项目部、梁茂森、李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朝志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崔朝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