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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杰诚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潘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杰诚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潘新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95号原告:湖州杰诚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金世纪大厦541室。法定代表人:沈惠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勇,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新泉,南浔区旧馆镇寺桥村寺桥头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杰诚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杰诚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208元,由原告湖州杰诚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