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郯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侯丕乐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曙光,李志华,李志亮,侯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戚曙光,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志华,男,1974年4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志亮,男,1962年1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侯丕乐,男,1971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郯民初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丕乐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高峰头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丕乐所有的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高峰头信用社的存款账户10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时,由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高峰头信用社协助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号:3700182725305966666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颜海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