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初家村村民委员会、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初家村村民委员会,初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初家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初红军。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初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莱民三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初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59442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5944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