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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文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林某甲。被告程某。原告林某甲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国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甲及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2008年6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3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程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有关双方认识、登记结婚及生育一女等情况某。但双方不存在分居生活,平时夫妻间也只是偶尔发生一点小矛盾。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2008年6月1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原、被告及女儿的户口簿,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了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间也不存在实质性矛盾,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从2008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国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