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游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林分社申请执行王某、绵阳市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林分社,绵阳市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游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林分社。被执行人绵阳市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9)游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英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80000元或(壹拾捌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 俊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长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