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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商办楼2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属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为清算合伙事宜而签订的《清算协议》涉及到需要××财××在××内,故原告有权选择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依据为《清算协议》,而该协议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财产归属的清算,不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台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淑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