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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杨益林与陈益民、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林,陈益民,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杨益林。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陈益民。委托代理人汪泽琳、连露锋。被告张春梅。本院审理原告杨益林与被告陈益民、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益林于2010年7月1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益林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