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二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翟占勇、张少红与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占勇,张少红,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山西省定襄县岭子底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翟占勇、张少红等九十一人,住河北省曲阳县。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榆次区锦纶东街。法定代表人卫灶林,总经理。第三人山西省定襄县岭子底水电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定襄县岭子底村。法定代表人申永录。本院在执行(2010)榆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翟占勇、张少红等九十一人与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拖欠劳务费一案,依法于2010年6月4日向第三人山西省定襄县岭子底水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山西省定襄县岭子水电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山西省定襄县岭子底水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李亚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江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