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沙某。被告:朱某。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原告沙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飞虹新村23幢509室,且原告提供被告的现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樟树街168弄3号楼507室,但该地址被告居住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朱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宁波市鄞州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夏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