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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陆某某与被告瞿某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与瞿某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陆某某与被告瞿某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瞿某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陆某某。被告瞿某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瞿某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虽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被告瞿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 权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