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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诸暨市鸿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鸿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01号原告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法定代表人:钱见林。委托代理人戴利娟,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鸿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西路。法定代表人:洪忠芳。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鸿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鸿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鸿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520元,依法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杭州飞时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纯青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