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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太平洋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小越镇小越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太平洋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上虞市小越镇小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98号原告上虞市太平洋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渡航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严金元。被告上虞市小越镇小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虞市小越镇横街69号。法定代表人金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太平洋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小越镇小越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小越镇小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太平洋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小越镇小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芳芳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利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