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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桂宫旅游休闲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桂宫旅游休闲有限公司,陕西秦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陕西桂宫旅游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化大道**号,注册号:610000100200992。法定代表人胡八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葆志,男。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女。被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全,总经理。原告陕西桂宫旅游休闲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桂宫旅游休闲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9年8月14日与被告签订《建筑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双方于2009年12月18日终止该合同。双方结算期间,因被告拖欠雇佣的农民工工资,致农民工于2009年12月28日堵塞石化大道与邓六路交界处。经未央区信访局等单位协调,其先后代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款64298元。2010年2月8日,被告所属主管该项目的经理李亚平逃匿,致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清结,造成农民工再次上访。经未央区信访局等单位再次协调,其又垫付农民工工资款22.5万元。后,其就上述两笔垫付工资款的偿付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垫付的农民工资款289298元,向其赔礼道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工商登记的名称不符,无法确定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桂宫旅游休闲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小荣代理审判员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