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江兴与楼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兴,楼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吴江兴,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兴村新兴东路1号。被告楼勇义,经商,市城西街道桥头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兴诉被告楼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