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江兴与楼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兴,楼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吴江兴,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兴村新兴东路1号。被告楼勇义,经商,市城西街道桥头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兴诉被告楼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