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郑海平与王炜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平,王炜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未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平,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炜炜,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海平与被执行人王炜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海平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我院已经于2010年6月17日将涉案房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南凤城七路15号万华园小区9幢1单元0704室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海平,本案执行费2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并缴纳到本院,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未民宫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同 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