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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古塘典当有限公司与黄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古塘典当有限公司,黄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慈溪市古塘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580-584号。法定代表人:陈娴静,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展威(系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娴静的表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黄林富,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古塘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古塘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