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建军诉被告薛正展、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719号原告任建军。被告薛正展。被告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先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军诉被告薛正展、阜阳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任建军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任建军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