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兴强与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强,高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强,居民。被执行人:高黎明。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9号张兴强诉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黎明尚欠张兴强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黎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