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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茂钦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钦,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黄茂钦,身份证号330327197607250036,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人路95号。委托代理人:刘玉如,系黄茂钦妻子,住址同上。被告:杨磊,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伏牛村大杨湾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钦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茂钦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黄茂钦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