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瞿某某,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瞿某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浙江××××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镇东××村。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秦某某。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被告瞿某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瞿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瞿某某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已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银根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