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87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余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存在较大差异,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辱骂原告,使得两人难以沟通。2004年间,原告为了养家糊口,到俄罗斯代人开店,每年的年薪收入全部汇给被告,但被告仍然不满足,甚至经常辱骂原告及母亲;2005年间双方曾某某离婚,后因果故未成;2007年11月15日,被告无端辱骂原告母亲,为此,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亲戚的劝说下,双方重归和好,并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并没有体谅原告的苦心,仍然我行我素,因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并且经常辱骂原告及其上辈,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负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及子女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的事实;3、(2008)瑞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4、房屋归属夫妻约定书,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坐落于瑞安市××××号房屋归原告一方所有的事实。被告张某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院判准离婚,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3、因被告生活困难,被告要求原告给予10万元的经济补助;4、因原告经常殴打被告,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赔偿5万元;5、坐落于瑞安市××××号房屋属于某妻共同财产,要求各半分割。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医院病历及报告单,以证明原告曾于2010年4月12日殴打被告致伤的事实;2、收款收据,以证明被告为���子教育费等支出的费用;3、房屋产权证明书,以证明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待证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殴打被告的事实;对证据2认为儿子的学费等费用,原告也有交纳;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屋是上辈析产给原告的,且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由原告单独所有。综合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质证意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性格、脾气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未能和睦相处。2008年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亲戚的劝说下,双方重归和好,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号房屋为原告上辈析产给原告的,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4日约定该房屋由原告一方所有。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而出现关系紧张,但双方均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发生矛盾而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况且双方已生育一子,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为今后的生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不足,故其离婚诉讼请求,尚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德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