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象催字第9号申请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申请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该汇票号码为ba/010017869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23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敏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