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中意塑钢铝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中意塑钢铝门窗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中意塑钢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邓大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梁鸿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新中意塑钢铝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