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云堂与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堂,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徐云堂。委托代理人:张林华、王丽。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彩龙。委托代理人:唐松华。委托代理人: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堂与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堂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云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由原告徐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