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苑静、张利锋与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苑静,张利锋,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李苑静,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张利锋,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02号。法定代表人孙勇安,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彤,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苑静、张利锋与被告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苑静、张利锋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苑静、张利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苑静、张利锋撤回对被告成都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苑静、张利锋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