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家传与汪贤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家传,汪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江家传,鄣吴镇景坞村外庚自然村4号,身份证号:330523196508113416。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贤华(曾用名汪建华),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鄣吴镇景坞村老街自然村68号,身份证号:330523197308313418。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家传与被告汪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家传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贤华银行存款21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同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家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贤华银行存款21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15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15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