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邵志隆与张欢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02号原告:邵志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小松。被告:张欢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隆与被告张欢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邵志隆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