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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邵志隆与张欢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02号原告:邵志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小松。被告:张欢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隆与被告张欢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邵志隆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