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张满丁、苏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珠,张满丁,苏德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张宝珠,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02152927,住苍南县巴艚镇老陡门村桂泉路422号。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381号。被告:张满丁,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02282889,住苍南县巴艚镇前进路13号。被告:苏德怀,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09102357,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80号。委托代理人:方建银,温州市联合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新城大厦14f(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珠与被告张满丁、苏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珠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张宝珠负担。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