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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为与被告江甲、与江甲、江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为与被告江甲,江甲,江乙,江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50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住所地:温岭市××门镇××路××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江甲。被告:江乙。被告:江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为与被告江甲、江乙、江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黄某及被告江乙、江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起诉称:2009年5月21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贷款给被告江甲1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止,借款按月利率8.4‰计算利息,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由被告江乙、江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贷款给被告江甲1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江甲于2009年12月21日还利息443.26元,2009年12月23日还利息5724.38元,2010年3月20日还利息75.62元。2009年5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期间尚有3937.47元利息未支付。被告江乙、江丙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江甲偿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937.47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2010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8.4‰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江乙、江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及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江甲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江乙、江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有关情况。被告江乙答辩称:该笔金融借款系江甲所借,我只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应由我支付全部款项,我只应支付其中的60000元的担保款项。被告江丙答辩称:应先对被告江甲的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江乙、江丙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对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江乙、江丙无异议,由于被告江甲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且没有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一起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江甲在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原告提供的借款之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江乙、江丙作为被告江甲向原告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诉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门支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3937.47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2010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8.4‰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乙、江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050元,由被告江甲负担,被告江乙、江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军卫人民陪审员  林作法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旺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