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有妹与马千里、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有妹,马千里,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75号原告楼有妹,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古塘洪。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千里,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丽水市建都区白云小区24幢602室。被告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工业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马千里,执行董事。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北路18号2218室。法定代表人马茂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有妹诉被告马千里、义乌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有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