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荣亮与林克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荣亮;林克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40号原告:黄荣亮,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04044813,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丹东村湾底路94弄39号。委托代理人:宋君、陈永康,均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克眉,身份证号码33032719530320439x,住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西园街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亮与被告林克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黄荣亮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