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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42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茹霞琼与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霞琼,高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4258-2号申请执行人:茹霞琼,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黎明,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慈溪支行职工,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茹霞琼诉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茹霞琼人民币6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财产保全费377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300元、执行费89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42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