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王××、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29号原告:陈×。被告:王××。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用162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共计3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常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