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商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福祥买、黄福祥与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福祥买,黄福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龙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洪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祥,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龙翔北路**号。上诉人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0)台玉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黄福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玉环县耀翔赢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