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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杰彦与应好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杰彦,应好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6号原告翁杰彦,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被告应好田,经商,乌市苏溪镇东陶村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杰彦诉被告应好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杰彦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杰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杰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