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杰彦与应好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杰彦,应好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6号原告翁杰彦,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被告应好田,经商,乌市苏溪镇东陶村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杰彦诉被告应好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杰彦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杰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杰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