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县机电厂、县乡企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麟游县某某机电修配厂,麟游县某某企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麟游县某某机电修配厂(以下简称县机电厂)。被执行人麟游县某某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乡企局)。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县机电厂、县乡企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03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但该和解协议履行到2008年4月份因县机电厂房屋被拆除而中止。到和解协议中止执行之日,尚有申请人债务16300余元两被执行人未能抵偿。2010年6月份,经与县乡企局主管部门县农业局协商,由县农业局清偿申请人债务15000元,申请人许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2)麟经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已收取执行费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