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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田静、赵一博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三组征地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616号原告田静、赵一博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三组征地款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静、赵一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61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被申请人不按和解协议主动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