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吴商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339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与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339号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郭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微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武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以军,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47元,由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