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州××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湖州××电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长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桥镇。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湖州××电器××司,道。法定代表人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州××电器××司人民币3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州××电器××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