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易会元、赵崇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易会元,赵崇听,赵百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志秋,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易会元,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9224297,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27-2号,现羁押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看守所。被告:赵崇听,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12154310,住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180号。被告:赵百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01230012,住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1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易会元、赵崇听、赵百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