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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38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被告:叶××。原告王××为与被告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原系邻居及朋友关系,2007年9月10日,被告刘××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亲笔出欠据一份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月利率1.5%计算,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被告刘××、叶××系夫妻关系。2、2007年9月10日的欠款欠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刘××、叶××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两被告缺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在庭审中出示,本院经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刘××、叶××于2007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9月10日,被告刘××向原告王××借款20万元,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5%,该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主张被告刘××欠其借款20万元,由欠款欠据为据,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约定的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推定为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叶××应共同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07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刘××、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