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谢修伍与王书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修伍,王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谢修伍。被执行人王书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修伍与被执行人王书兴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