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徐治远与李云考、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远,李云考,葛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16号原告:徐治远。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李云考。被告:葛海燕。原告徐治远与被告李云考、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治远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圣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考、葛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治远起诉称:被告李云考与被告葛海燕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8日,被告李云考向原告借款35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俩被告偿还借款35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原告徐治远在庭审中称:双方实际借款的发生时间为2009年10月8日,借款金额为3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该357000元的借条中包括一个月利息7000元,故被告李云考在借条上将借条出具的时间写为2009年11月8日,而借条实际出具时间为2009年10月8日。被告李云考称办贷款需要临时调借一下,过一二个月就会偿还,所以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李云考。当时原告没有现金,而原告的父亲则正好有一张面额为400000元的承兑汇票,大概三个来月就到期了,由于在瑞安400000元以下的承兑汇票无人要,所以原告带着承兑汇票到台州温岭“李飞”处进行兑现,兑得现金370000元,再送到金华在双方约定的两岸咖啡馆交给被告李云考的。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俩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5%从起诉之日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及利息7000元。被告李云考庭后答辩称:被告李云考没有向原告借款357000元,原告与被告李云考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云考欠原告的亲戚许海清借款2200000元,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欠许海清的利息,至于利息是如何计算,被告李云考并不清楚,是原告带着三个青年人到金华逼被告李云考出具的。被告葛海燕未作答辩。原告徐治远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7000元的事实;2、证人徐某当庭出具的证言,证明借款现金交付3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云考、葛海燕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李云考、葛海燕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述称用面额为400000元且将于三个月左右承兑到期的承兑汇票向他人兑现现金370000元,每月利息损失为10000元左右,这不符合承兑汇票的交易常理,且庭后被告李云考表示系利息,并非现金借款,故该借条及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云考与被告葛海燕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云考于2009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357000元的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李云考向其借款357000元,仅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及证人徐某的证言,但原告陈述的款项来源不符合常理,理由为1、三个月左右到期的400000元承兑汇票,提前承兑,其贴现根本不需要30000元;2、承兑汇票的贴现,原告完全可以在瑞安本地银行办理,但原告却舍近求远到温岭办理,且进行了与银行贴现相比亏损颇大的贴现操作,这不符合情理;3、贴现一个月的损失为10000元左右,但原告称借给被告350000元的月利息为7000元,这也不符合情理,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治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原告徐治远负担(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33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5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