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街道××工业××区××路。法定代表人袁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因收购水产品需要,陆某某原告借款,至2007年8月3日,被告累计借款200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为壹年。被告为保证借款偿还,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单位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对抵押物对借款进行担保,并向普陀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还款期限已逾,被告无法归还上述借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和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在抵押物转让款中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对被告抵押设备的转让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朱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朱一某某民币贰佰万元整(收购水产品),借期壹年,借款人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加盖被告公章),王某,2007,8,3。二、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抵押物概况一份、借款抵押协议一份。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陆某某原告朱某某借款200万元,2007年8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某某出具一份借条,且被告以公司所有的部分动产作抵押,并于2008年7月22日在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朱某某借款20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享有对被告所有的部分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被告负有大量债务,且其公司中最有价值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等不动产早已抵押给银行,现被告有将部分动产抵押给原告,这使被告清偿债务的能力完全丧失殆尽,同时也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抵押行为具有恶意,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抵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告要求对被告所有的部分动产享有优先清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200万元。二、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对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动产享有优先清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人民陪审员 薜洪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