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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977号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夫。委托代理人:洪永华。被告: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双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杭州远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