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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懿哲与延兴水泥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懿哲,延兴水泥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杨懿哲。被告延兴水泥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懿哲诉被告延兴水泥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懿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2元。审判长  关宝年审判员  柏小彬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