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懿哲与延兴水泥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懿哲,延兴水泥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杨懿哲。被告延兴水泥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懿哲诉被告延兴水泥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懿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2元。审判长 关宝年审判员 柏小彬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