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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芜中刑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胜武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芜中刑终字第94号原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胜武(绰号:小波),男,1978年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丘北县,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捕前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丘北县。因本案于2009年9月24日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丘北县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丘北县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胜武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胜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11月,张某1、黄某、夏某1(均已科刑)与李兴宏(化名,另案处理)、沈雪(化名,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经计商,让黄某、夏某1、沈雪到安徽假装嫁给别人为“妻”,每人向男方索要“赡养费”20000元,后伺机逃走。被告人张胜武与张某1、李兴宏、黄某、夏某1、沈雪于2006年11月25日到达芜湖县方村镇的张丽峰(系张胜武姐姐)家,被告人张胜武明知黄某、夏某1、沈雪三人是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男方钱财,仍谎称黄某、夏某1、沈雪是真心嫁人。后经介绍,黄某“嫁”给了芜湖县方村镇旗杆行政村村民张某2为妻,骗取人民币20000元。夏某1“嫁”给了芜湖县方村镇旗杆村村民张某3为妻,骗取人民币18000元。沈雪“嫁”给了芜湖县方村镇花园行政村村民张致元为妻,骗取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张胜武伙同张某1、李兴宏将骗取的人民币58000元赃款分掉,其中被告人张胜武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胜武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原判列举原审被告人张胜武的供述,被害人张某2、张某3、张致元的陈述,证人黄某、夏某1、张某1、夏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退款凭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胜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1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胜武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已退出赃款13000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胜武在庭审中提出了其事前不知是诈骗,事中怀疑诈骗,事后分得赃款后才知是诈骗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张胜武在事前未参与计商,但在其一行六人来芜湖县的途中,就已经知道张某1等人是以假结婚的方式实施诈骗,出于金钱的诱惑,其非当没有制止,反而还参与了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鉴于被告人张胜武所起作用相对于张某1等人较小,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胜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人张胜武的上诉理由:其事前未参与商量诈骗,分得赃款后才得知诈骗,并已退还赃款13000元给被害人;自愿认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系少数民族,同案犯所判刑罚较轻。故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胜武实施诈骗的上述事实及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查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胜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的犯罪经过、自愿认罪、系初犯、退赃、认罪态度等事实和情节原判量刑时均已考虑,其再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以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同的其他同案犯的量刑情况作为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诉人虽然系少数民族同胞,其同样应当自尊、自重、自爱,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不能以此作为违法或逃避法律惩处的理由。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必  宏代理审判员 郑     丰代理审判员 吴  建  平二O一O年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强晨附件(个)超大附件正在检测超大附件 百度搜索“”